ST鑫秋(832268)董秘自曝公司財務造假事件之后,股東機構與掛牌企業(yè)之間的爭端持續(xù)發(fā)酵。
日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接近監(jiān)管層人士處獲悉,目前多家機構已經向監(jiān)管層反映ST鑫秋財務造假事件,監(jiān)管機關已經責成山東省證監(jiān)局負責調查此案。
12月7日,ST鑫秋公告稱,因為資產重組事宜,公司股票延期恢復轉讓,最晚恢復轉讓日為 2017年1月9日。
ST鑫秋主辦券商中泰證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監(jiān)管部門正在立案調查,等待稽核結果,重組事宜以公司公告為準。
相比在IPO造假中,股東和中介權責的履行有較為完善的司法解釋和先例參考,在新三板市場,由于中介不存在保薦制度,而是推薦制度,因此在風險發(fā)生后引發(fā)的權責認定仍有待監(jiān)管動向。
ST鑫秋持續(xù)發(fā)酵
自2016年4月11日暫停轉讓以來,ST鑫秋已停牌逾8個月,現已更名為ST鑫秋。
僅從經營數據來看,ST鑫秋今年的經營情況已經出現“急轉”。
根據ST鑫秋于10月31日發(fā)布的半年度報告,2016年上半年實現營業(yè)收入767.55萬元,同比減少了91.14%。同時,報告期內凈利潤虧損2488.84萬元,而上年同期這個數字為盈利1030.75萬元。
“為推進重大資產重組,公司重新核算資產,報告期內總資產為 2.76億元,較2016年初下降17.86%,歸屬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324.29萬元。目前,因公司涉訴問題,部分銀行存款凍結,現金流匱乏,公司業(yè)務正常運營存在較大困難。”ST鑫秋方面在半年報中表示。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ST鑫秋的財務造假風波由來已久。今年6月30日,ST鑫秋發(fā)布2015年年報,但卻被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認定。
其主辦券商中泰證券隨后發(fā)布公告稱,對于ST鑫秋的年報有效性“不予認可”。而后者此舉被業(yè)內解讀為“國內資本市場相當罕見”。
隨后公司董秘宋洪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說法將劇情推向高潮。宋洪勝在采訪中公開質疑ST鑫秋存在財務造假問題,并直指時任公司董事長張友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調查發(fā)現,在ST鑫秋的股東名單中,有三類投資人,一類是前期股權投資的機構;第二類是中泰證券承銷引進的定增對象;第三類是二級市場介入的投資人。
其中第二類投資人目前反應比較激烈,根據接近ST鑫秋人士透露,目前主要是定增股東與中介機構在商談賠償問題。
12月7日,北京一位新三板投行人士告訴記者,如果ST鑫秋被認定為財務造假,對股東的賠付主要看對賭協議的約定,比如回購、賠付、否決權等具體安排。
清償責任被爭議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目前還沒有此類案件可以直接參考的相關案例。
“《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里面有這樣的情況,但也沒有要求主辦券商負責,”南山投資創(chuàng)始合伙人周運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也有對投資者保護的條例,但是內容比較空洞。”
根據公開資料,ST鑫秋股東名單中,包括合肥高特佳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九鼎投資等,為掛牌前期股權投資入股;2015年5月ST鑫秋定增,10家機構和3名自然人認購2500萬股,其中包括主辦券商中泰證券、九州證券、華泰證券、廣發(fā)證券在內的四家券商均參與;根據已公開的2016年半年報,從二級市場介入的投資人還包括德州市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溫州海匯商融創(chuàng)業(y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等。
周運南認為,本案最終一定會處罰,但是處罰后對市場投資者的保護跟不上,投資者的投資很難追回。同時,還應呼吁新三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參照主板,對惡意造假的企業(yè)執(zhí)行誰失誤誰承擔責任。
“三類投資人倘若遭遇ST鑫秋破產清算,其相應的權責問題該如何解決也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一位九鼎前管理層人士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坦言。
相比而言,由于A股實施保薦人制度,在欣泰電器IPO造假案件處罰中,保薦機構興業(yè)證券被沒收保薦業(yè)務收入1200萬元,并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隨后興業(yè)證券出資人民幣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先行賠付適格投資者的損失。
但能否借鑒A股市場的處罰機制對于新三板來說還是一個未知數。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采訪時表示,新三板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證券法》里講的發(fā)行大部分指公開發(fā)行,定增這種非公開發(fā)行是合同責任。如果公司破產,股東追責就按照其簽訂的合同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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