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撰文/汪洋
國慶節(jié)前“搶購”保險,未必就是撿了便宜。
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正式實施,新法實施后,將會有數百款產品停售或改造升級。因此,老產品停售、新產品將漲價成為保險代理人在新《保險法》實施前的推銷理由,很多投保人也紛紛趕搭末班車。搭上末班車的人慶幸不已,而沒能搭上車的人則是無盡懊惱。柏小姐就屬于后者,她覺得自己錯過了一個購買保險的大好時機。
“國慶節(jié)前買保險真是便宜不少,保險公司營銷員對我說,我原來計劃要買的那個重大疾病險,‘十一’前每個月要交800多,‘十一’后就變成1300多,足足漲了500多?!甭犃送碌脑挘匦〗愀X懊惱。
對投保人而言,新《保險法》與舊法相比最大的改變便是更加注重對投保人的權益保護,中國保監(jiān)會主席吳定富在10月13日貫徹實施新《保險法》座談會上也表示,維護投保人利益是貫徹落實新法的首要任務。本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新《保險法》,為什么反被解讀成了“漲價”呢?“十一”前沒買到保險真就那么吃虧嗎?為此,我們采訪了保險專家、理財師和部分保險公司,為您解讀新《保險法》實施對投保人的影響,解答“十一”后購買保險到底劃不劃算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增加
《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至今,經歷了兩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為應對入世而做的修正;此次修改即是第二次修改,所涉及內容、修改的幅度遠大于上次,重點涉及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理賠具體規(guī)范標準等內容。比如,新《保險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業(yè)內人士認為,此規(guī)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購買過壽險的人都知道,保險公司的合同里有一欄“過往病史”選項,需要你如實填寫,如果你有過病史但填成了“無”,一旦出險,被保險公司獲知是你隱瞞了事實,新舊《保險法》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將完全不同。
張先生曾經患過肝炎,但投保時,他懷著僥幸心理在“過往病史”一欄填上“無”。按照舊的《保險法》規(guī)定,若干年后,如果張先生再動手術或不幸身故,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可以以張先生“帶病投?!睘橛桑芙^理賠。但新修訂的《保險法》則規(guī)定,只要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認賬。不過,新法也不是毫無原則地站在投保者一方。法律規(guī)定,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年內發(fā)現了張先生帶病投保的事實,可以(也必須)在30天內做出是否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
此外,針對以往理賠時間過長的難題,新《保險法》也規(guī)定了具體的核定時間和支付時間,理賠“拉鋸戰(zhàn)”有望得到改善。
周先生遭遇車禍,因自己無力承擔大筆治療費,多次找到保險公司,要求對方按照意外險進行賠付。但是,保險公司一直拖著不辦,理由是“沒有完成核定手續(xù)”。如今,根據新《保險法》規(guī)定,被保險人索賠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從而避免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拖延理賠。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除有特殊約定,應在30日內做出核定。保險責任內保險,保險公司應在賠付協(xié)議達成后10日內支付賠款;保險責任以外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除了這些針對投保人權益的具體條款外,新《保險法》還對違反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的高管“再就業(yè)”設置了長達五年的時間門檻。而對于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監(jiān)管機構也有了更為具體的對策,比如可以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可以限制其業(yè)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管的薪酬水平等措施。
并沒有大幅提價
新《保險法》正式實施,隨之而來的則是保險產品“停售”、“漲價”風潮。
中國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等均陸續(xù)宣布有部分產品即將停售。來自保監(jiān)會網站的信息顯示,中國人壽將停售或調整120余款產品;中國太保也有180余種產品在停售或調整范圍內;中國平安已確定有8款產品于10月1日停售。
如同以往,越是要消失的東西越能掀起搶購潮,停售的消息也讓一些人有了“搶”的沖動。這直接帶動了9月份中國保險業(yè)保費收入的激增,根據保監(jiān)會公布的數據,9月份保險業(yè)保費收入達985.6億元,較上月環(huán)比增長21.93%,其中人身險保費收入達734.3億元,較8月份增加25.61%。保險業(yè)務員的業(yè)務量自然也是一輪瘋狂增長,小吳9月份業(yè)績達到了8萬元,幾乎比8月份翻了一番。
“瀕于退市的金融產品,起碼在管理上、制度上是存在問題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不認同“搶購”即將停售的保險產品的行為,他認為,搶到手的也是一個落后的產品,要退市的產品顯然是市場意義不大的產品,或者是會對客戶造成顯性或隱性利益損害的產品。
郝演蘇說,按照新的法規(guī)要求,保險產品需要升級換代、需要擴大保障范圍,從而提升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功能增加了,價格必定要相對上調,從某種意義上講,“上調”并不等于“漲價”?!熬腿缤徺I電視,我們現在買的都是平板電視,或液晶或等離子,要淘汰以前比較笨重的CRT(傳統(tǒng)顯像管)電視,前者的價錢比傳統(tǒng)電視的價錢貴好多,但你不能說這是漲價,因為本來就不是同一個產品,技術上升級了,我們的畫面感、視覺享受也不一樣”。
理財師朱偉也認同這個觀點,他所觀察到的事實也證實了這一觀點,“就我所知的情況是,目前還沒有任何一款產品單純地提出漲價。市場上風傳的漲價傳聞大多是保險業(yè)務員的誤導所致?!?/p>
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規(guī)部總經理助理樓龍翔認為,雖然有不少人認為新《保險法》實施后將促使保險公司調高產品價格,但由于保險公司的經驗數據一般需要兩年時間才能產生,所以保險公司并不會在沒有參考數據的情況下主觀地調整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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