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貝網5月18日消息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天發(fā)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稱,將簡化境外投資審核手續(xù),取消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核手續(xù)。
意見稿稱,中國外管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將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可使用國內外匯貸款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yè)提供商業(yè)貸款及融資性擔保。
國家外匯管理局還表示,將允許公司借貸國家持有的外匯,借以鼓勵其在境外的投資。
這項建議是中國政府境外投資計劃的一部分,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將意見稿公布在網站上供社會評議。但有人認為許多規(guī)定僅僅是對已有事實的重復。
外管局稱,此舉旨在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guī)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 (挖貝網 趙娜)
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guī)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yè)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
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yè)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實行事后登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應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并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page]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ㄒ唬嫔暾埐⑻顚憽毒惩庵苯油顿Y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ǘ┩鈪R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ㄈ┚硟葯C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ㄋ模┚惩庵苯油顿Y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
?。ㄎ澹┤绻l(fā)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鈪R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有關情況,并向境內機構頒發(f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yè)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f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應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方可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fā)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xù):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yè)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設立、并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yè)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
?。ǘ┮训怯浘惩馄髽I(yè)發(fā)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fā)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xù);
?。ㄈ┮训怯浘惩馄髽I(yè)發(fā)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xù)。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yè)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日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yè)提供商業(yè)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qū)投資的,可按規(guī)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qū)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于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page]
第三章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
第十三條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yè)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購境外企業(yè)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guī)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ǘ┰诰惩忭椖空型稑诉^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并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明;
?。ㄈ┚硟葯C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xié)議等);
(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ㄎ澹┚硟葯C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范圍書面承諾函;
?。┩鈪R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于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xù),并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扣減已匯出的前期費用金額。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資項目核準程序的,應將境外賬戶剩余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外匯賬戶。所匯回的外匯資金如屬人民幣購匯的,可持原購匯核準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所在地外匯局負責監(jiān)督境內機構調回剩余的前期費用。如確因前期工作需要,經原做出核準的外匯局核準,上述6個月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四章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匯入及結匯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xù)。
第十八條 除經外匯局批準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均應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yè)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應在獲得該收入的90天內匯回境內。
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yè)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匯回境內,應當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及結匯。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核準,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yè)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xù),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page]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應按照境外投資聯(lián)合年檢的相關規(guī)定參加年檢。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到所在地外匯局參加聯(lián)合年檢。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進行直接投資的,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外匯登記等業(yè)務,應按相關規(guī)定通過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信息通過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向外匯局反饋。
第二十五條 境內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二00九年 月 日起開始施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附件2所列文件自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 關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guī)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guī)定》)?,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規(guī)定》的背景
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走出去”發(fā)展戰(zhàn)略,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產業(yè)指引和國際收支狀況,主動積極地進行政策調整和制度創(chuàng)新,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調整措施,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核手續(xù),下放審核權限,取消購匯額度限制,促進境內企業(yè)“走出去”發(fā)展壯大,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簡化境外投資審核手續(xù)。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手續(xù);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
二是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從2002年開始試點,2005年5月全面推廣。主要內容有:1、放寬企業(yè)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除了自有外匯資金外,還可使用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購匯;2、擴大境外投資購匯額度;3、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投資的利潤匯回境內,可以留在境外進行增資或再投資;4、進一步下放企業(yè)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權限,省級外匯局審核權限由原先的等值3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三是進一步調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從2006年7月1日開始,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允許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匯出;進一步簡化了前期費用審核程序。2007年8月,進一步下放境外投資審核權限,對于境外投資外匯來源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無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四是加強對“走出去”企業(yè)的前期資金及后續(xù)資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資管理實踐中,我們深刻地體會到融資難和資金不足是制約我國境外投資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的主要因素。在這方面,我們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資的融資力度,緩解境外投資企業(yè)融資難的問題。除了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的限制和允許境外投資企業(yè)匯出有關前期費用外,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外資企業(yè)集團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購匯,在集團內部開展跨境資金運作,為其集團內部的境外成員公司提供外匯放款;改進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yè)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筆審核改變?yōu)橛囝~管理,銀行在核定的余額指標范圍內,可以自行為境外投資企業(yè)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經外匯局核準。2007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浙江省寧波市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允許民營企業(yè)使用其自有外匯、國內外匯貸款或人民幣購匯資金對其境外成員公司進行放款,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條件的境內企業(yè)“走出去”,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強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yè)的扶持力度,在總結近幾年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一系列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整合,擬定了《規(guī)定》?!兑?guī)定》是進一步完善鼓勵境外直接投資的配套外匯管理政策,將便利境內機構開展對外直接投資和從事跨國經營,促進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產業(yè)政策的有效實施。
二、《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擴大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明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實物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
二是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后登記,并對具體外匯管理操作環(huán)節(jié)進行了明確。
三是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yè)提供商業(yè)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對境外投資企業(yè)的后續(xù)融資提供支持。
四是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應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由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投資資金匯出。
五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六是明確了境外投資企業(yè)利潤以及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變動所得留存境外或匯回境內的處置方式和管理原則。
七是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全過程監(jiān)管,除設立、變更及注銷等境外投資全過程的登記管理制度外,進一步確立與商務部共同實施的境外投資聯(lián)合年檢制度。
此外,新《規(guī)定》還針對外匯局運行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tǒng)(境外投資模塊),對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的統(tǒng)計監(jiān)測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與規(guī)范。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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